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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认定工作相关说明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24 | 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高层次人才类型认定结果适用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留厦六条”中人才安居保障、配偶随迁安置、子女就学、个税奖励、医疗保健等优惠。
(二)已按《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取得人才住房或按《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获批人才住房补贴的在职在岗人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可申报高层次人才类型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三)引进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参考认定时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骨干人才,其引进时间自2017年12月13日起算(以在厦工作缴交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首次记录为准)。
(四)人才入厦时间以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时间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前的时间作为引进时间。在校生缴保的以毕业后缴保或纳税的时间起算。人才兑现安居优惠政策时,按人才本人连续在厦缴交个税(收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在厦缴交社保的时间计算其实际在厦工作年限。
(五)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2022年为124463元)。年度薪酬以在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凭(事业单位可提交按财务规定出具的薪酬收入证明,不含政府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首次认定时未申请享受安居政策的人才,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可直接登录安居政策申请系统进行申报安居优惠类型,无需重新认定人才类别。
(七)在审核期间,需补充修改材料的,原则上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上报,因逾期未上报成功的请于下一批次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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