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颁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受到了众人广泛的关注,其中第 46 条“为提升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进行统一征收”更是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进行征收,对社保缴纳的稽核会更为严格,那临时工该如何是好呢?临时工是否也必须要为其缴纳社保呢?接下来,就带大家一同来了解一下。
临时工主要存在以下 4 种情况:
一,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具有实际雇佣关系,倘若临时工与企业:
1. 具有实际雇佣关系且签订了劳动合同;
2. 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依据“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酬劳,同时要替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二,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予以劳务报酬,并不存在实际的雇佣关系。要是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的雇佣关系;
2.未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仅是偶尔或按次提供劳务,并按次给付报酬。
那么这种情形就应当依照劳务费来处置。
三, 关于被劳务派遣员工,其社保应由谁缴纳的关键,在于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倘若合同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那么在此种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并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无需承担社保。并且,若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在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与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政策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四, 退休返聘的员工,退休人员返聘分为两种情况:
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便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职无需再缴纳社保。
所以,无论是依据“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企业都无需再考虑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