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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厦门社保费的政策讲解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6-07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


  • 实施时间

  • 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 用人单位职工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 灵活就业人员

  •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含港澳台人员),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 退休人员

  • 指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


参保缴费期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 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办理的,应当补缴自录用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出现参保人员辞退、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缴费期

  • 灵活就业人员:

  • 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阶段性减负政策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医保[2022]116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

  •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

  •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统计部门规定为准,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申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 省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于每年的7月1日调整。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是指上半年按上上年度省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计算。

待遇生效

  • 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当月办理参保登记并次月缴费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参保登记当月开始生效

  • 参保登记次月缴费未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实际缴费到账当月开始生效


缴费中断

  • 参保缴费时间应当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未按规定及时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认定为中断缴费,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从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个人账户和家庭共济账户资金可继续使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个人自付费用计算范围;

  • (二)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续保并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次月缴费到账的,视为连续,中断月份计入连续参保时间,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 (三)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重新参保并次月缴费到账的,从参保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重新参保次月缴费未到账的,从实际缴费到账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

  • (四)从其他统筹区转入本市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未中断缴费,或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续保并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次月缴费到账的,在其他统筹区正常参保缴费时间可与本市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中断月份计入连续参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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