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
实施时间
•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下列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居民医保:
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
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专、技校、职高、特殊教育学校、高中、初中、小学中实行学籍管理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
在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籍学生
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参保缴费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制,每年9月至12月为次年居民医保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应当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4医保年度参保和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登记时间: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集中扣费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日常参保登记、缴费时间:每月1日至月底。
2024医保年度缴费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30元/人。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式
在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新入学学生当年已参加异地居民医保的,在当年度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地医保待遇;选择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并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市居民医保待遇可追溯至参保登记月。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村(居)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或下一医保年度中止参保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须继续参保的参保人员,在新年度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关系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在当年度开始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当月办理参保登记并次月缴费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参保登记当月开始生效;
参保登记次月缴费未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实际缴费到账当月开始生效。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登记并次月缴费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出生之日起生效。出生3个月后办理当年度参保登记或未及时缴费的,按照第四十六规定执行。
缴费中断
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关系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在当年度开始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当月办理参保登记并次月缴费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参保登记当月开始生效;
参保登记次月缴费未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实际缴费到账当月开始生效。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登记并次月缴费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出生之日起生效。出生3个月后办理当年度参保登记或未及时缴费的,按照第四十六规定执行。
(三)在当年度开始3个月后(即每年3月后)参保缴费,缴费之前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且不计入个人自付费用计算范围。参保次月缴费到账的,从参保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参保次月缴费未到账的,从实际缴费到账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
(四)从其他统筹区转入本市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未中断缴费,或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续保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次月缴费到账的,在其他统筹区正常参保缴费时间可与本市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中断月份计入连续参保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