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注意事项如下: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可以申请换开完税凭证。其中所称“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4.对同一笔税费只能进行一次“换开”或“转开”,已经“换开”或“转开”的,只能进行补开,即“是否补打”只能选择“是”。
5.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6.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7.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