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 适用范围:国家 适用地区:厦门市 适用对象:个人
适用对象:
在闽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现有人才和有意来闽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一)引进人才: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
(二)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闽就业创业的人才。
(三)待引进人才:已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
基本条件: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引进人才还须满足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数以上。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引进人才还须满足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数以上。
3、在厦门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人才还须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所列的183个条件之一,详文查阅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重要通知”栏目中的申报手册。
(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中心:0592-2892548,0592-289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