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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翔安辖区企业招用翔安户籍劳动者奖励金申请细则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10-10 | 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翔安辖区企业招用翔安户籍劳动者奖励金申请细则

 

一、对象内容

1、辖区企业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由区财政按5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2、每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在同一企业实际服务满3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3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3、满5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4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4、每新增招聘1名4050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区财政按6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5、辖区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专员,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务工满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由区财政按100元/人标准给予专员奖励,该奖励企业必须发放给招聘专员或用于所在人力资源部员工活动使用。同批次招聘人员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再给予加码奖励为500元;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再加码奖励金为2400元;50人以上的,加码奖励金为5000元。

二、办理材料

1、《翔安辖区企业招用翔安户籍劳动者奖励金申领表》

2、《翔安辖区企业招用翔安户籍劳动者花名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同批次招聘加码奖励的需提供就业登记备案表;

5、企业承诺书。承诺政府对企业人力资源部专员招聘翔安户籍劳动者奖励金到位后,及时发放给人力资源部专员或用于所在人力资源部员工活动经费;

6、收据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时限

每季度办理一次,在每季度末月(即3、6、9、12月)的11日至该月月底在区就业中心受理申报。

  • 办理流程

 企业新增招聘翔安户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实际工作满3个月(或3年、5年)后,将上述材料送区就业中心。区就业中心在确认企业提供的材料后,汇总报区人社局审核,经核定后将奖励金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注意事项

1、招用翔安户籍劳动者奖励与劳务协作奖励不能同时享受;同一企业招聘每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上述政策奖励;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专员的奖励与上述奖励同时申报。

2、新增招聘是指当年新招人员,办理期限截止到次年6月30日。

3、同批次招聘指:企业同一批次和时间招聘的,并在同一天到区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在同一企业务工满3年、5年指连续务工满3年、5年,中断的不给予补贴。

4、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指翔安辖区内企业,不含劳务派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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