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部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一、事项性质:公共服务
二、事项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第十一条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14号)
第二十二条 第一、二、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不需申请,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应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实施部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五、主办处室: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六、申请条件★★★
(一)厦门市参保人员已办理厦门市第一至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登记,但未能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上述人员提交的非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
(二)福建省内参保人员已被认定为厦门市第五类救助申请对象的,经个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上述人员提交的非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
(三)非厦门市参保人员但已办理厦门市第一至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登记的,医疗救助费用支付事宜详询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
七、申报材料★★★
办理情形: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一)《医疗救助申请卡》 原件份数1份 备注:1.厦门市参保人员已办理厦门市第一至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登记的,无需提供该材料;福建省内参保人员已被认定为厦门市第五类救助申请对象的,提供相应认定材料(如:由认定部门提供的《福建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等)。2.本人或代办人需提供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用于现场核验身份,无需纸质或电子材料存档。3.窗口受理时,因涉及待遇发放,原则上提供参保人本人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另因银行Ⅱ类卡转账金额限制为1万元,请尽量使用Ⅰ类卡(温馨提示:已确认暂时无法使用的有中信、民生、浦发、汇丰、渣打、华夏、平安银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任选其一) 原件份数1份 备注:1.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提供该材料;处方底方诊疗记录详尽完整,急诊可提供急诊诊断证明,现场办理时需核验原件。2.商保等保险已赔付者,需提供加盖理赔业务专用章的处方底方原件及理赔决定书,商保等保险已赔付的医疗费用不再重复报销。
(三)定点药店购药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任选其一) 原件份数1份 备注:1.定点药店购药时,需提供该材料;纸质版零售药店收费票据盖章以及数据打印应清晰,应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发票监制章或国家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零售药店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若为电子增值税发票可无需加盖收款单位章。2.商保等保险已赔付者,需提供加盖理赔业务专用章的发票原件及理赔决定书,商保等保险已赔付的医疗费用不再重复报销。
(四)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原件份数1份 备注:1.应加盖医保部门业务章。2.可通过医保部门线上平台自助生成,或线下至各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打印。
八、办理流程
(一)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审。[(1.窗口办理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出具《零星报销收件单》,整合材料移交审核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提出初审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自助办理的,由参保人通过自助渠道办理,根据提示填写信息、提交电子材料,提交申请;待接收到预审通过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按照通知内容要求将材料邮寄或递交至医保经办窗口,无需再次现场申请)说明:医疗救助费用实施“一站式”刷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服务。(因故未能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的,需申请零星报销,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仍为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审查(审核人员):对参保人待遇申领资格进行确认,复审报销材料。[审核并核算救助待遇。] (三)决定(复核人员):对救助待遇计算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财务支付,将审定金额转入参保人员指定银行账户。]
九、法定时限: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说明:医疗救助费用实施“一站式”刷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服务。(因故未能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的,需申请零星报销,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仍为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联系电话:0592-12345转医保
十二、投诉电话:0592-12345
十三、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厅4-8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思明管理部: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7至9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湖里管理部: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至16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集美管理部: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1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至3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海沧管理部: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9至10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同安管理部: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号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7至18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翔安管理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一楼11至12号窗口。
十四、其他经办渠道
线上办理:
方式一:关注“厦门医疗保障”或“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绑定个人信息后,通过“服务-业务经办-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申请。
方式二:打开闽政通APP,通过“医保服务-业务经办-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申请。
方法三:登录“福建医保服务平台”-进入个人网厅-我要办-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21:00
周六至周日 10:00-21:00
咨询热线:15960366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