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厦财会〔2019〕10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申请抵免考试当年的继续教育,不能跨年抵扣。具体学分申报事项请登陆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栏目(学分申报模块)网站进行学分申报。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具体请参阅《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厦财会〔201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