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备注:提交申请表时,核验受伤职工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原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一份。若用人单位开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收原件1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受伤后含首次病历的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职工患职业病的还应提供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发生工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并核验受托人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原件;
(2)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4)上下班路线平面图: 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上下班路线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5)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复印件: 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一份;
(6)因公外出的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因公外出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7)公安部门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复印件一份;
(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复印件一份;
(9)亲属关系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
(10)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11)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 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12)革命伤残军人证: 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一份;
(13)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 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15)建筑行业工伤保险项目团体参保登记: 属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提交建筑行业工伤保险项目团体参保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16)报警记录: 事故伤害中有120报警或者110报警的,应提交报警记录复印件一份,并核实原件;
(17)签字人与受伤职工之间关系的证明: 申请表内非受伤职工本人签字的,应提交签字人与受伤职工之间关系的证明一份,并留联系电话;
(18)《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申请表》: 如需办理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业务的,应提交《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申请表》原件二份;
(19)建筑项目的在建证明: 若建筑项目超过施工期限,应提交在建证明原件一份。
说明:上诉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窗口人员核对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