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要求,经上级批准,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离厦办理社保转出手续,不再退付养老个人账户。外地户籍人员离开厦门时,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非本市户籍人员退保的条件: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经判断厦门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可按规定申请在我市延迟缴费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厦门非其待遇领取地的,可转移至其待遇领取地(或户籍地),不申请延缴或无法转移到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可以申请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