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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来人员落户的条件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10-01 | 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厦参保外来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按"外来人员落户"申请落户厦门:
1.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
2.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3.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另外: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2〕6号文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

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温馨提示: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办理本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外来人员落户社保审核申请时,若按旧政策在厦正常连续参保满5年,岛内有房产,拟落户岛内的,提交申请时“落户类型选择”,应选择“在厦连续缴保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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