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在 5 年内注销,是否需要实缴注册资本,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在公司注销时,若企业账面存在资产足够偿还债务(包含税费),那么不要求企业完成实收资本金的缴纳。
然而,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即使尚未达到认缴期限,法院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仍有权利要求股东提前完成实缴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司法解释,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另外,《企业破产法》第 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