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有效期最长5年的来华工作许可,本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可办理有效期最长5年的签证证件。受理单位: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
2、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厦门自贸片区、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沧台商投资区等重点发展区域所辖企业工作且获得区域管理部门推荐的,或符合国家有关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随迁的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受理单位:市公安局、自贸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自创办)
3、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外籍配偶和子女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优先为其办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手续。受理单位:市公安局 4、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属中国公民身份的高管或主要商务、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享受亚太经合组织各经济体间出入境便利。受理单位:市外事办
5、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的高层次人才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入选凭证申请在厦落户,落户地可选择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可不受年限限制办理户籍随迁或投靠。属华侨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厦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办落户。受理单位:市公安局
6、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人才认定办法享受子女教育优惠政策,可根据不同人才类别申请子女入园入学优惠照顾或按本市户籍待遇统筹安排。受理单位:市教育局
7、社会保险
(1)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享受我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同等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其在国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后,在国内流动就业的,按规定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离境的,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受理单位:市税务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2)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在厦工作的,可选择我市作为待遇领取地,其中,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外籍高层次人才须持永久居留证件或对应有效期的来华工作许可),延缴期间可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继续参保,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已领取本市养老保险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办理我市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受理单位:市税务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8、符合条件的金鹭人才在厦工作期间可享受医疗保健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其中:
(1)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
(2)省“百人计划”海外人才、市“双百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及持有“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可享受三级医疗保健待遇。受理单位:市卫健委
9、购(租)房
(1)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我市户籍人员购房政策在厦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受理单位:市住房局
(2)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分层次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取得人才住房后,还可按我市购房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受理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局
10、公积金
(1)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在厦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离厦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受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高层次人才或其配偶已办理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或按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动还贷。购买住房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受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持有“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在厦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4倍,并减免有关手续费。受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其他优惠内容详见政策原文。 (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中心:0592-289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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