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收养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适用范围:市 适用地区:厦门市 适用对象:个人
一、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由收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申报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4.《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由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父母失踪、死亡的除外);
5.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现场办:到就近公安户籍窗口申请。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三)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创建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 创建时间:2018-03-23 23:44 有效期:2029-12-2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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