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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7-17 | 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公司主营开发并销售软件产品,听说这项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享受政策的时候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为促进科技创新和软件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您关心的政策适用问题吧!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


将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进行销售、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如何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需要取得哪些资质?


软件产品需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即征即退税额怎么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五、进项税额分摊有何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2.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六、哪种情况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公告)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10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且未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退税注意事项有哪些?


1.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2.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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