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拨缴给地方总工会4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由缴费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即:工会经费月缴费额=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没有相关减免优惠政策,需按全额申报缴纳。
●《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2020〕45号)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2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