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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6-12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受理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报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电子税务局办理:
(1)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递交资料。
(2)受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审查。办税服务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送达。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2.现场办理:
(1)申请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递交资料。
(2)受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送达。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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