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或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具体请参照厦门市税务局相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及安全保护服务;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