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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开具规则是什么?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5-07-28 | 2 次浏览 | 分享到:

您好,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是在数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时,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填开的表单;以及受票方为数电发票非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数电发票试点纳税人时,发生开票有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填开的表单,作用类似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具体规则如下:


(1)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3)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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