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或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符合条件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并向代开单位申请作废、重新代开发票或办理退税等事宜。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作废】功能菜单进行办理。如图1所示:

图1 代开发票作废功能菜单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纳税人进入功能页面,自动带出最近的代开发票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搜索框筛,点击【查询】选出想要发票信息。如图2所示。

图2 代开申请信息列表
二、纳税人选择想要作废的发票信息,点击【作废】系统跳转到作废申请页面。如图3所示。

图3 作废申请页面
三、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弹出提示框。如果该发票已缴款,则必须选择“作废原因”。如图4所示。

图4 作废申请确认页面
四、点击【确认】后作废成功。也可点【代开发票查询】查看发票的状态。如图5所示。

图5代开申请作废成功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