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后,发起异议申请和补正资料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异议申请:您发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省局经办审核第一次选择不予受理后,您收到不予受理消息,可在15个工作日内发起异议申请,在发起异议申请中,推送机关级次可选择“省局”、“总局”。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查看不予受理消息,点击办理按钮,可发起异议申请,如图1所示。

图1不予受理消息查看界面
(二)选择推送机关级次,填写提出异议理由,发起异议申请,如图2所示。

图2异议申请填写界面
二、资料补正。在省局总局审核、审批、协商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纳税人会收到消息提醒和个人待办。
(一)查看消息提醒,如图3、图4、图5所示。

图3消息提醒界面

图4 服务提醒界面

图5补充资料界面
(二)查看个人待办,补充资料上传:
点击办理后,进入到资料上传页面,补充相应的资料,提交至税务机关审核。如图6所示。

图6我的待办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