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您需要办理该业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

图1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功能路径
二、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原已享受事项、减免金额、减免税额、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如图2所示。

图2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填报界面
三、若您需要查看往期放弃记录,可点击右上角历史记录进行查看,如图3所示。

图3历史记录查询
四、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上传附列资料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页面显示申请成功,如图4所示。

图4办理成功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