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将试点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并据此确定试点纳税人初始发票额度。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对试点新办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上述不同类别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发票额度。
二、对试点存量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原票种核定信息,结合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等因素,按照上述不同类别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发票额度。
试点存量纳税人是指,纳入试点时在试点地区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及其他方式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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