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八、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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