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愿,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周岁子女名字变更的。。。
所属类别:公民名字变更申报 适用范围:市 适用地区:厦门市 适用对象:个人
一、申请条件:
根据意愿,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周岁子女名字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申报材料:
(一)、已满18周岁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二)、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健在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
4、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三)、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
4、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
5、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四)、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
4、子女未满8周岁,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场办理;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
5、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现场办:到就近公安户籍窗口申请。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三)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