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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办理姓名变更条件和材料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5-02-11 | 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属类别:公民名字变更申报 适用范围:市 适用地区:厦门市 适用对象:个人

一、申请条件:

根据意愿,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周岁子女名字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申报材料:

(一)、已满18周岁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二)、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健在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

4、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三)、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

4、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

5、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四)、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

4、子女未满8周岁,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场办理;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

5、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现场办:到就近公安户籍窗口申请。

(二)网上办: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三)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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