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所属类别:企业政策 适用范围: 适用地区:厦门市 适用对象: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含电子营业执照)。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清单。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申请人可以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准备申请材料。
4.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7.申请材料应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8.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如身份证件有正反两面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9.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