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招用脱贫人口、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一、事项名称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税收政策人员信息核实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办理单位
厦门市劳动就业中心、各区劳动就业中心、火炬、象屿管委会
四、服务对象
企业
五、办理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三)《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7号)
(五)《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闽财税〔2021〕14号)
六、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招用脱贫人口、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火炬、象屿管委会、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七、办理方式
1、网上申报、系统受理。用人单位登录“厦门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市级优惠政策-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信息核实”进行申报,火炬、象屿管委会、市、区人社部门受理进行信息核实。
2、现场办理。火炬、象屿管委会、市、区人社部门通知企业到现场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相关文件附后)
八、申请材料
(一)招用人员持有的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二)企业与所招用重点群体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传系统);
九、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无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市、区就业中心联系方式
1.厦门市劳动就业中心
经办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209
联系电话:0592-5141681
2.思明区劳动就业中心
经办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7楼701
联系电话:0592-5863055
3.湖里区劳动就业中心
经办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1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2-5667930
4.集美区劳动就业中心
经办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1121室
联系电话:0592-6105616
5.海沧区劳动就业中心
经办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五楼
联系电话:0592-6807838
6.同安区劳动就业中心
经办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西路99号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就业中心207室
联系电话:0592-7316717
7.翔安区劳动就业中心
经办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一楼16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2-7889782、7889992
8、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经办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4号服务办事窗口
联系电话:0592-5380874
9、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经办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3号国际航运中心C栋202
联系电话:0592-5626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