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之后的专利按以下范围和标准给予资助:
(一)获得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每件资助最高4000元。
(二)获得其他国家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授权的外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每件资助最高1000元。
上述资助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所缴纳官费(不含年费、代理费)50%要求,资助经费申领时根据官费缴纳凭证等进行核准。上级对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等再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