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公共服务
二、事项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7%。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
第五十六条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第五十七条 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本市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四、实施部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五、主办处室: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六、申请条件★★★
厦门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妊娠分娩或妊娠中止(含异位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申请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七、申报材料★★★
(一)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任选其一) 原件份数1份 备注:1.住院实施手术的,提供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原件应盖有诊断医疗机构医院章,且需体现生育类型及生育时间(流产的需体现孕期周数);诊疗经过与出院诊断不符的,需提供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记录。2.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完整病历或加盖诊断医疗机构医院章的诊断证明书,上述材料须体现首诊记录(流产的需体现孕期周数)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经过。3.申请人已在院扫码或刷卡结算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或在厦门市医保经办窗口申请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的,申领生育津贴时无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申请人申领生育津贴时还需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的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核验,窗口收取复印件。4.上述申请材料需当场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病历资料或生育信息的,或线上提交电子版病历资料的,可无需提供纸质版病历资料;非中文的材料需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5.特殊情况需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二)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原件份数1份 备注:1.参保人或代办人需提供报销人的银行卡信息,包括银行账号、户名、开户支行名称。2.因涉及待遇发放,原则上提供参保人本人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另因银行Ⅱ类卡转账金额限制为1万元,请使用Ⅰ类卡(温馨提示:已确认暂时无法使用的有中信、民生、浦发、汇丰、渣打、华夏、平安银行)。3.本人或代办人需提供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用于现场核验身份,无需纸质或电子材料存档。线上通过实名认证的,可直接绑定账户,不需另行提交电子版。
八、办理流程
(一)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审。[(1.窗口办理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出具《福建省生育津贴申领受理单》,整合材料移交经办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提出初审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自助办理的,由参保人通过自助渠道办理,根据提示填写信息、提交电子材料,提交申请,无需再次现场申请。)说明:1.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2.如缴费月数涉及省外异地缴费月份的,需待转移手续办理成功后,方可申领。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分娩之日起计算,时效为24个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效为12个月。] (二)受理(经办人员):对参保人待遇申领资格进行确认,复审生育津贴申领材料。[1.窗口办理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予以经办;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话或短信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或撤件。2.自助办理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予以经办;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话或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撤件;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参保人原因并撤件。] (三)决定(审核人员):对生育保险待遇计算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财务支付,将审定金额转入参保人员指定银行账户。]
九、法定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一、联系电话:0592-12345转医保
十二、投诉电话:0592-12345
十三、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厅4-8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思明管理部: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7至9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湖里管理部: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至16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集美管理部: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1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至3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海沧管理部: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9至10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同安管理部: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号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7至18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翔安管理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一楼11至12号窗口。
十四、其他经办渠道
(一)线上办理
方式一:关注“厦门医疗保障”“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绑定个人信息后,通过“服务-业务经办-生育津贴申报”提交申请。
方式二:打开闽政通APP,通过“医保服务-业务经办-生育津贴申报”提交申请。
方法三:登录“福建医保服务平台”-进入个人网厅-我要办-生育津贴申报。
(二)自助办理(厦门“e政务”便民服务站)
医保服务-业务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三)靠前联办
就近前往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医保服务站申请帮办代办。
备注: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涉及中断补缴情形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最多跑一趟窗口。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21:00
周六至周日 10:00-21:00
咨询热线:15960366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