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厦财会〔2019〕10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经过学校盖章的考试合格成绩,可申请抵免为90学分。具体学分申报事项请登陆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栏目(学分申报模块)网站进行学分申报。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具体请参阅《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厦财会〔201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