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具体请参照厦门市税务局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App新增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如下:
①.打开个税App,在首页点击“我要办税”或者在“常用业务”栏目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②.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栏目,选择相应的专项扣除项目。(下面以:“子女教育”未例。)
③.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确认”进入。
④.点击“选择子女”后选择下方“添加子女信息”(如已添加则可直接选择子女)。
⑤.填写“子女教育信息”。
⑥.设置“扣除比例”,如选择和配偶平均扣除的话选“50%”;自己全额扣除的话选择“100%”。
⑦.选择“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可按月享受工资税前扣除;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