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是否可以继续缴交
作者:煦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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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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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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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到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按规定继续缴交:
一、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到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按规定继续缴交: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二、福建省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自愿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继续延后缴费。
温馨提示:非福建省户籍人员若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