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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及遗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11-05 | 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遗属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份。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 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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