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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受理条件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10-30 | 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受理条件:
1、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从异地转入需在厦参保且到帐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转入。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您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可以提前一个月办理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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