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应按条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2024年度厦门市社保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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