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高温津贴?能领多少?
作者:煦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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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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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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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最近
福建不少地区开启“烧烤模式”
根据厦门气象台预报
本周厦门的温度
都在33℃上下
炎炎夏日
有不少劳动者
需要在高温下坚守岗位
今天
一起来聊聊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2,对高温天气下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哪些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具体发放标准为:
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
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6,用人单位可以用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代替高温津贴吗?
最后为大家附上
劳动者维权渠道
厦门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在5月-9月份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可以拨打12333或5110656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人社部门将进行核实处理。
如果因为高温津贴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来源:厦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