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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数电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5-27 | 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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