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022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2022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3.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若企业2022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2022年度关联业务申报。
注: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