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会计—厦门煦诚财务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XU CHENG finance
煦诚财务
企业1月份预缴申报第4季度(按季预缴)或12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法填写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如何处理?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8-30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企业第4季度(按季预缴)或12月份(按月预缴)产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


热点资讯
资讯分类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声明: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收集,仅供参考,我们会尽可能的标明来源,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