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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用人单位如何为员工补缴社保?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7-31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

社保补缴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可进行补缴。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不含补登记)的,可直接办理补缴,对于未办理就业登记(含事后补办就业登记),需补缴社保费的,需提供法院、劳动仲裁判决文书或者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明细(不含事后补申报 ),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所需材料如下:

1.《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原件2份。

2.法院、劳动仲裁判决补缴的需提供: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原件1份(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3.无法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及正常就业登记备案记录,需补缴社保费的情形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原件1份(由补缴个人提供;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4.为外籍人员补缴需提供:在职人员提供《外国人员就业证》(或就业记录证明)、离职人员提供我市人社部门出具境外人员就业证收回证明原件1份(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5.为台港澳人员补缴2018年4月之前的社保费需提供:《台港澳就业证》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记录证明原件1份(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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