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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税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作者:煦诚财务 | 作者:煦诚财务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7-02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 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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