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号),从2025年4月1日起,厦门市(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2265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5元/小时。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号),从2025年4月1日起,厦门市(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2265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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